《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 徐贲

 

说理与民主生活的关系对于美国学生们来说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自然而然就应该如此。这是因为,用教育理论家古德拉德(John I. Goodlad)的话来说,他们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这对这些学生学习公共说理是有利的,也是不利的。有利的是,用不着向他们强调民主环境对公共说理多么必要,因为那个环境已经在那里了;不利的是,由于现成的民主环境已经在那里,用不着他们自己去争取,他们对民主的认识有时会幼稚得令人吃惊。

 

吵架越成功,说理越失败。吵架是一种恶性激化人际意见对立的话语行为,而说理的目的则恰恰是要尽量消除人际意见对立,化解分歧。公共说理是要通过交流、说服来达到共识。公共说理是公共文明的成就,也是1良好社会关系、民主政治秩序的根本条件。

 

中国公民教育在说理能力方面,在开始的层次上就有很大欠缺。他们是中国公共话语理性匮乏的受害者,不是它的始作俑者。他们只是在不知不觉中帮助再生这种缺乏理性的公共话语而已。霸气、含混、反逻辑、少理性的语言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深入公共文化肌理的普遍痼疾。

人们很容易以为,有这样的语言,病因全在于“逻辑”,其实不是这样的。逻辑,尤其是形式逻辑,只是公共说理最表层的部分。当然,由于它处于表层,所以也是最显见的。在初中、高中、乃至大学低年级学生的说理(论证和说服)教学中,逻辑都只占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说理还包括另外两个部分:信誉(ethos)和情绪(pathos)。而说理本身则又离不开社会和政治的整体说理环境。

 

非理性的群众极具排他性、压制性和暴力倾向。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现实生活中的渺小个体,在群情激奋的人群中感到自己人多势众的力量,因此,在坚持自己的理想和看法时,他们总是倾向于表现得十分专横。这种群众性的民意宣泄即是偏执的,又是高尚的;既是专横的,又是理想的。它兼有崇高和暴力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因素。它的崇高境界成功地激起了群众想入非非的高尚感情(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爱国主义),使他们在崇拜和服从中寻到自己的幸福。它的暴力倾向以“道德净化”为理由,排斥一切异端和不同意见,理直气壮地展示和夸耀自己的不宽容和狂热。而这样的群众行为恰恰支持了极权统治惯用的驭民逻辑和合法性:为了高尚的目标,可以不择手段地实行任何对个人的排斥、钳制、压迫、残害。

 

学生在写作文时,教师会告诉学生,从酝酿到成文一般会经过三个阶段。开始时,写作者记下一些自己的想法或观点(往往是在“酝酿”的时候,与别人“聊”出来的),称为“笔记”(notes)。笔记是零零星星、断断续续的想法,不成文,完全是写给自己看的,暂时不必考虑读者是谁、读者会有什么不同看法等等。笔记是一种私域的写作。一旦有了初步想法,接下来就是草稿。草稿基本上还是写给自己看的,但行文的表述或结构要比笔记完整一些,称为“手记”,手记已经基本连贯成文,可以读了。“手记”与“日记”是一个词:journal,这是因为,大部分随手所记的文字与日记是同类性质的,主要是写给自己看的。第三阶段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说理之文”(essay),它是作者写给别人看的,所以必须考虑到它的公共性。必须考虑到别人会要求提供什么论据、可能会有什么不同意见、如何才能有效说服他们等等。

 

当一个政党(顾名思义是一种小群体)的观点要传达给它之外的社会人群时,“我们之间”的同志关系就必须转换为“我(们)与你(们)”的平等公民关系,原先不一定需要的“说理”也就变得非要不可了。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政党的观点被直接放在社会中去,并要求其他人群像党员一样对之加以接受,这在中国几乎已成为惯例。“我们之间”和“我(们)与你(们)”这两种不同话语严重混淆,使得“我与你”的平等公共说理话语一直无法在中国得以确立。

 

民族主义的一些理念本来就包含在自由主义的社会和政治实践之中。彰显这些理念可以使自由主义更易被广为接受。自由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都通常夸大他们各自立场间的普遍论和特殊论的界限。其实这一界限根本站不住脚,大可不必坚持。自由主义观念并不像它自以为的那样基于普遍原则。否则,为什么自由民主国家中的公民身份要取决于出生权利和亲属关系,而非个人的国籍选择?为什么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个人不应在政治上效忠于世界上某个最公正的国家政府,而只应效忠于他自己的政府(只要这个政府行事公正)?为什么自由民主国家的福利只限于本国公民,而不旁涉他人?自由主义的理念行为其实早就包含了民族主义的某些价值,自由主义在蕴育民族理想的同时,也珍视那些衡量民族理想的其他人道价值,“这个过程的结果便是重新厘清具有正当性的民族理想和追求这些理想的(正当)手段”。

 

“辩论”一词的拉丁词源的原义是“银”,把意思说清楚就像一块纯银,可以投射出光亮、清晰的映像,也就是像人们平时所说的“真理越辩越明”,银器越打磨越光亮。可惜现在的许多辩论不仅是粗糙的,而且是不允许打磨的,有的映照出扭曲的映像,有的混暗不清,有的语言甚至根本就是为了制造暧昧和假象。奥威尔说,扭曲真实的语言“就像乌贼鱼喷射出的墨汁”,它模糊了事实的轮廓,掩盖事实的细节。这样的语言是说理的天敌。

 

让儿童学会说理的最好办法是大人耐心地听他们说,让他们说,即使他们说的不全是理,也不要武断地禁止他们,不说是永远学不会说的。小孩子经常会用相互争吵和吵架的方式来“说理”(这在成人中也不鲜见),这也许是天然的,不用教,或许是从不懂事的成人那里模仿而来。家长碰到这种“争来争去”的情况,常常会不耐烦,不是好好地对儿童进行说理的引导,而只是粗暴地加以禁止:“吵死了,有完没完?给我住嘴!别争了!”家长这样禁止儿童,凭的不是道理,而是成人的武断权威。在成人的世界里也有类似的事情,例如,对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有所争论,本来是公共说理的好机会,但“上头”不喜欢,强行命令“不争论”,下面马上乖乖地服从,成人还不如孩子,因为孩子在被喝令“住嘴”的时候,有的还会问一句:“为什么?”

 

在说理中,逻辑、可信度、动情都是必要的手段,但也都可能被滥用或不当运用。一般来说,正确的逻辑是在避免主要是非形式逻辑的谬误上建立起来的。说理者要建立好的信誉和形象,需要能够对讨论的问题有比较全面、深入、独特的了解,有比较成熟、周详的思考,能够持论客观公平,不偏激,不光表述自己的理由,而且也了解和尊重对方的看法。当然,他还应该能够了解读者的需要和兴趣,平等、尊重地对待读者,表现出对读者的善意和信任。除了说理的逻辑和信誉,正确使用打动人心的说理方式也有助于增强说服力,其中重要的便是运用尽量具体的说理手段,如使用具体而恰当的例子与说明、生动而具体的叙述、形象、准确和具体的用词、恰到好处的比喻,鲜明但不卖弄的个人风格,等等。文笔简洁,鞭辟入里,适度运用排比句、类比或警句格言也都是打动听众的有效手段。

 

在一个群体中,如果所有的人,或绝大多数的人都持有某种看法,他们不会意识到那是一种看法,这个看法也就会变成为他们的某种“事实”或者不言自明的“真理”。

一种看法、陈见或偏见往往要等到有人对它提出质疑时,才会显示出它的非事实来。这时候,有人提出不同的主张和看法,并为此提供可靠的理由,那就已经开始在说理了。因此,说理是一种解放思想、得到教育的行为和过程。

 

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言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听众是谁,这是说理首先需要确定的,因为这会影响到实际的说理策略、方式,并使得说理具有说服或宣传的不同性质。

 

定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从论据中排除暧昧含混的成分,明确地将注意力集中到正在进行讨论的实际问题上。强调定义对于说理逻辑也是重要的,因为说理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一般定义中得出的推论。具有说服力的说理必须遵守清楚定义和概念准确的原则,否则就会给人造成支吾搪塞、故弄玄虚、耍滑头的不良印象,这当然也就不可能起到说服别人的作用。

 

说理的争论往往就发生在定义上,所以不能把自己的定义当作是当然正确、不容置疑、不容他见的真理。在群众社会中使用定义含糊不清的词语,这往往是一种蓄意误导的宣传手段。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词语的威力与它们所唤醒的形象有关,同时又独立于它们的真实含义。最不明确的词语,有时反而影响最大。例如像民主、社会主义、平等、自由等等,它们的含义极为模糊,即使一大堆专著也不足以确定它们的所指。然而这区区几个词语的确有着神奇的威力,它们似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眼下高频率使用的和谐、代表、发展、崛起等都是这一类词语。

 

勒庞把说法翻新看成是宣传吸引群众兴趣的一个主要手段。他指出,“当群体因为政治动荡或信仰变化,对某些词语唤起的形象深感厌恶时,假如事物因为与传统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无法改变,那么一个真正的政治家的当务之急,就是在不伤害事物本身的同时赶紧变换说法......就是用新的名称把大多数过去的制度重新包装一遍。用新名称代替那些能够让群众想起不利形象的名称,因为它们的新鲜能防止这种联想。‘地租’变成了‘土地税’,‘盐赋’变成了‘盐税’,如此等等”。

“文革”后创造的新说法有一个新的共同特点,那就是用一些根本不容争辩的“好词”。没有人会说不该改革开放、不该和谐、不该代表。问题是,这些好词中可以塞进与它们应有的意思相违背的东西。如果和谐用来消除来自社会的合理批评,和谐就会变成不和谐;如果改革开放用来辩护社会不公平,开放就会为腐败打开大门;如果代表用来强迫人民被代表,代表就会变得不代表。

概念是用字词来表达的,说理、伦理、辩论都是通过运用和阐述概念来进行的。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看似明白,甚至“深刻”的论断,其实根本就是暧昧不清的,毛病就出在主要概念含糊不明、闪烁其词,有的是出于疏忽,有的是故意的,只要就它的主词的含义提出疑问,便不难看出它的深刻其实不过是一种假象。

 

特指就是由说理者根据具体的议题范围、内容而特别规定一个词的意思,将它限定在某一个特定的使用范围内。引用权威人士的说法或论述也是一种特指定义的方法。虽然说理离不开特指定义,但还是有人认为,不应该随意运用特指定义,因为特指定义会使公共语言的词义变得不明确。还有论者指出,公共权力随意决定词义更是一种不民主的行为,“在我们的文明中保持词义的清晰和纯粹,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以此对权力者或者想篡夺权力者进行民主约束”。例如,“爱国主义”一旦作了特殊定义,就会变成爱国即爱党或者不爱党就是不爱国。“反粗俗”和“扫黄”一旦作了特指界定,就会变成对公民言论和媒体自由的不当限制。

 

反面定义只能告知一个事物不是什么,但不能说明它是什么,因此,否定定义之后还必须要有正面的具体定义。否定定义的主要作用是排除。

 

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John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为了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暴力”,他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直接性暴力的形式(杀戮、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压迫形式(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性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最野蛮的形式。社会越现代还,直接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针对暴力对象的肉体。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是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以及恶俗文学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性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方面。

 

谁说假话,谁便违反了公共生活不行虚假的行为规范,谁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甚至罪责。上至国家政要,下至庶民百姓,谁说假话,行之有效的公众制度和法规都能叫他为此付出代价。一个社会制度能做到这一点,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民主法治的性质,而民主法治则是公共说理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

 

奥威尔在《政治与英语》中说,一个社会文明的衰败表现在“它的语言在不可避免地衰败下去”。他说:“有一点是清楚的,即语言的退化,必定有其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因为这个或那个作家的不良影响。但是,结果也可能成为原因,它强化了最初的原因,导致了相同结果的强化,如此恶性循环,不知伊于胡底。”

 

语言本来就带有各种感情色彩,不可能找到完全客观、中立的说理语言。说理者应该尽量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尽量避免为专门目的而挑选感情色彩特别明显、浓厚的字词。即使一些看起来是客观中立的字词,也会对读者有潜在的影响。

 

极具敌意、仇恨和伤害性的暴力语言仍然充斥在网络上,这种语言有的带有明显的施虐意识,使用者不仅是普通网民,还有大学教授。在当前的网络语言中有许多的“骂”,背后有不同的个人或社会原因,有的是因为对现实中的不公和腐败感到不满和愤怒,但又无可奈何,无能为力,骂成为他们疏通恶劣情绪的管道;有的是从骂得到一种自由和解放的感觉;有的是因为觉得骂很“爽”,很“酷”;有的是因为骂已经成了习惯。网骂中还有一些是很不堪的詈辞秽语,纯粹是有目的的侮辱和伤害。期待一个没有骂的和谐世界是不现实的,但是,守住骂的文明尺度,不让骂变成破口大骂,却是完全办得到的。

骂和谩骂是对“吵架”很有用的语言,但不是说理的语言。吵架的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造成语言伤害,这与打架的目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是一样的。

说理的目的与骂截然相反,说理不仅不以伤害为目的,而且还要尽量避免可能的伤害,这是说理的教养,也是说理的伦理。

 

哈佛大学法律教授费希尔(Roger Fisher)指出,个人的命运总是在抽象的“人民”中受到忽视。他认为,人们对核战争充满忧虑,原因之一便是决策者(总统)与核灾难受害者之间的“心理距离”。战争决策者和他的幕僚们呆在安全、整洁的办公室里。他在下达核战争命令时想到的是抽象的“敌人”,而不是千千万万具体的受害者个体。

笼统的抽象名词只是多种令人不思考、想当然接受的语言中的一种,在说理中还常常会出现其他的套话、八股和陈词滥调。标语、口号、官话、套话,包括数字表述(三忠于、四无限等等)都是很常见的。正像顺口溜挖苦的那样,“开会没有不隆重的;闭幕没有不胜利的;讲话没有不重要的;领导没有不重视的;进展没有不顺利的;完成没有不圆满的;成就没有不巨大的;效率没有不显著的;决议没有不通过的;人心没有不振奋的;完成没有不超额的;竣工没有不提前的;节日没有不祥和的;路线没有不正确的。”

老一套的社论腔比喻在“文革”中被成千上万地使用,如“泰山顶上一青松”,“红梅傲风雪“,“是可忍孰不可忍”。社会学家郑也夫很讨厌“革命”这个套话,因为这个词曾是使人不动脑筋或根本动不了脑筋的“咒语”:“革命是什么?革命就是不满现状,就是革现状的命。不革命是什么,就是拒绝变革现状。反革命是什么?就是反对变革现状。到了1968、1969年的时候,官方意识形态中的革命,体现在宣传中就是:现在的形势很好;认同现状、不想变革现状的是革命者;说现在的形势不好,要变革现状,就是反革命。那个时候官方告诉你的‘革命’和‘革命’这个字眼的本意已经完全背离了。”

 

人们今天对于“文革”还远没有形成像对纳粹极权或希特勒那样的共识 公然赞美或怀念“文革”的还大有人在。由于现实中还存在着关于“文革”正确、必要或管用的神话,在公共辩论中,如果能够经常用一些具体的事例来作伦理证据,提一提“文革”,提醒一下“文革”是一个多么极端疯狂的时代,发生过哪些极端疯狂的事情,未必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为了介绍方便起见,在此按照古典修辞说理的三个因素,把常见的非形式逻辑谬误大致分成三类:“情绪性谬误”、“形象性谬误”和“逻辑谬误”。不便于归入此三类的,则姑且称它们为“其他”。当然,这些分类并不是绝对的,同一谬误完全可以同时归入不同的类别。

 

第一类可称之为“情绪性谬误”,主要与古典修辞学所讨论的pathos有关,特征是在说理时有意无意地利用听众的情绪、心理、认知等方面的弱点。

1.大家都这么说

2.诉诸无知和非理性的害怕:以未知的可怕将来作为恫吓手段的宣传。以人们目前还不知道或者根本无法证明一定会发生的未来结果,来论证自己现在的做法是正确的

3.历来如此

4.转移论题

5.诉诸偏见、愚昧和无知:用一些高调、抽象,普通人无法用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知识”来愚弄和欺骗听众

6.以我为中心、随我需要的“辩证”:对我有利的,就大肆渲染;对我不利的,就全盘否认;实在无法否认的,就轻描淡写、文过饰非。

7.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借用好名目:用看上去对一般民众有好处的计划,来掩护对他们不利的、有伤害作用的做法。

8.扯开本题

9.所谓的“某国特色” 韩寒有一句挖苦的话说: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叫逻辑,另一种叫“中国逻辑”。“中国特色”是一种“中国逻辑”,一种在世界别的地方说不通,而只有在中国才有人在硬说的“道理”。

10.利用联想转换:利用暗示和联想,把表面真实的现象转化为实质虚假的意义引申。

 

第二类谬误可称之为“形象性谬误”,与古典修辞学所讨论的ethos有关,这在说理时故意造就有关人物的或好或坏的形象。这样的形象会造成听众非理性的信任、喜欢或厌恶、害怕和不信任,因此影响他们对说理的接受方式和意愿。

1.因人废言:因为不喜欢一个人,所以就反对他的看法。

2.动机论:先把对方说得十分不堪,再明言或暗示,什么样的人说什么样的话,或者就是追究动机,以“动机不纯”来攻击对方。

3.误用权威:用权威来支持自己的看法,但对权威说法是否值得信赖,或证据是否与问题有关联,缺乏思考或分析。

4.我错你也错:不讲是非、对错,而是用挑别人的错,或者找看上去类似的事情,来堵别人的嘴。

5.稻草人:树起一个容易攻击或者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威胁的靶子,拼命攻击,却是完全不着要领。

6.极度简单化(往往为此制造一个绝对的权威):对复杂和多种因素的事情进行单一、肤浅的解释,并将之打扮成“高度概括”和“本质总结”的模样。

7.豪言壮志式泛论:把自己说得非常了不起,以显示自己的绝对正确。这在建立在情绪高涨之上的正确是根本用不着理性思考和逻辑论证的。

8.耍横:你说我不对,我不对你能拿我怎么办!?你说得不对正是我说得对,对错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说的,只要你不敢惹我,拿我没办法,就算是我对。动不动就吓唬别人,说自己“不是好惹的”,这是一种政治流氓话语。

9.替罪羊:把自己的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把政策的失误责任推给外部原因。

10.自我吹嘘:把自己说成是某个问题的研究权威,用自己的特殊经历,而不是相关说理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

 

第三类可称之为“逻辑性谬误”,与古典修辞学所讨论的logos有关,这些是非形式逻辑谬误最为狭义的逻辑谬误。

1.草率概括与以偏概全:在证据不够充分时,就下普遍结论;还包括不同形式的以偏概全,例如,因为民主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就否定民主,或者在讨论这种制度时专挑坏的来说。

2.推不出:多种不同的理由与主张之间的脱节或缺乏联系。有的因为逻辑跳跃,有的因为使用了与主张无关的理由,有的是推理缺乏可靠中介。

3.不可靠的因果关系:又称“事后归因”、“假性因果”,因为一件事发生在另一件事之前,所以成为另一件事的原因。

4.错误类比:比较的目的“不是为了解说或说服,而是为了让人欣赏的”。“好的比喻既能说明一个道理,又能抬高这个道理。但粗俗不雅的类比则会削弱说理的说服力,因为它会同时造成不良的信誉和不快的情绪。”

5.非此即彼:亦称黑白谬误,只考虑极端,而故意隐去所有中间的可能。经常与敌我对立两分论结合在一起。

6.滑坡推论:每一步都还没站稳,就急着走下一步,一路滑向结论,打滑的每一步都包含某些缺乏解答的疑问。

7.乞求问题:论证的前提里偷藏了一个不可靠的结论,把一个本来有问题的看法当作确实的结论,这也是一种循环论证。如:“西方民主绝不能用于中国,因为中国不是西方”。

8.隐藏不可靠的假定:在“看法”(结论)和“论证”(理由)之间会有一些隐而不见,但不可不核查的假定。

9.笼统泛论:一句话全部概括的“断言”。如“稳定压倒一切”

10.循环论证

11.偶然与逆偶然:只是一种偶尔的巧合,却把它当作一种必然。

12.常见就是必然

13.半真话,全假话:以表面“事实”,掩盖实质谎言,如中国“公民权利受宪法保护”,是有宪法条文,但并不总是能受到其有效保护

 

除了与听众情绪、说话者形象、话语逻辑这三个方面有关的谬误之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谬误。

1.叫你两头不讨好:让对方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介入中东是霸权,不介入就是不负责任。有些利用套圈式的问题:“你什么时候才能停止酗酒?(别人只是在喝酒)”

2.更改真相:对真实信息作手术切除。《开国大典》画作中去掉了高岗的画像,后又将刘少奇去掉,换成董必武。

3.大胆说谎:其中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胆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

4.推诿、抵赖不认账:甚至在过失和错误无法否认的时候,强调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能力”,不但没了缺点,反而增加了优点。

5.利用证词、反正都有理: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挑选和利用所谓的“客观报道”,来证明某项宣传的“客观真实”。

6.文化绝对相对论:取消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和道德标准,代之以价值相对论和不可知论,其结果便是根本不再有辨别是非和对错的必要,可以为所欲为。是说给国人听的“理”,在国外只会被当作笑话一样的无理取闹、强词夺理。

7.数字简化:很适合文化水平、思想能力低下的群众,同时也使得这样的群众能满足于最简单的信息,成为非常容易控制和驾驭的群氓和愚众。章立凡说,“数码以三、四为多,绝少过五,盖因简单好记”。如“三忠于四无限”,“两个凡是”。更有追求修辞效果、易记上口、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口号,如计划生育时期“宁可家破,不可国亡”,“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8.“雄辩症”与“厚皮逻辑”:无羞耻地运用谬误逻辑。

 

洛克说:真正的说理用途和目的“在于获得关于事物的正确观念,对事物作出正确判断,区分出真与假,是与非,并以此行动。那么,切不可让您的儿子在争辩的技术和形式众长大……不可让他羡慕别人争辩。除非您真不想他成为一个能干的人,而是成为一名无足轻重的口角者,在与人争辩中固执己见,以驳倒他人为荣,更有甚者,就是怀疑一切,认为在争辩中不可能找到真理之类的东西,找到的只能是胜利”。

 

中国人不善于公共论理,由来已久,原因是缺乏对自由言论应有的认识,也极少有民主政治环境的培养。萧公权先生在1937年3月2日的《大公报》上发表《施行宪政之准备》一文,谈到当时人们的言论“意气用事之谈,偏狭无容之见”触目可见。这样的言论“无理智之修养为根基,则各自是以相非,群言淆乱而不能收切磋之益。观其欲以一人之私见,易天下之耳目,其用心与独裁者之统制思想何以异?”这样的言论党同伐异,“异己者势欲打倒,同调者奉若神明,圆通宽大之风度,渺乎其不可寻。此种人入主出奴……以较压迫者之器识与见地,实无异一丘之貉”。语言的运用是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的有机部分,对个人思维、观念和交际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如果大多数的个人都对这种文化影响的不良部分浑然不觉、习以为常、不加察辨,他们的日常言论则会不断地在复制和再生这样的文化。

 

洛克在《教育片论》中提出,对于儿童的教育来说,专门学习辩论并没有好处,他建议将与说理有关的“修辞和逻辑这两门学科”随着增进语言思考能力来学习。这是因为,“真理是需要经由成熟的、适宜的思考才能发现,并获得支持,而不是经过人为的激烈措词和辩论的方法得到的”。公共话语需要人学会如何把成熟的、经过明辨的思考结果清楚地表达出来,而这才是真正需要用到修辞和逻辑的地方。

 

小学的写作教育可以说是说理的前期教育,特别重要,因为少年时期人的思维习惯正在形成,古罗马老师收学生,碰到前期教育不好的学生,即使肯收,也要收取双倍的学费,因为老师不仅要教学生好的习惯,而且还要去掉他的坏习惯,而这比培养好习惯要更困难。

 

在我们的生活中,许多人说真话而不说谎,并不一定是受道德律令的驱策,而是出于实际的考量,聪明的政客或商人大多明白这个道理。

 

洛克说的教养有赖于两件事:“首先,从心底要保持一种不去侵犯别人的心思;其次,要学会表达那种心思的最为人接受、最为人喜悦的方法。从其一,人可称得上是彬彬有礼;从其二,则可称得上是优雅得体。后者指的是我们要在表情、声音、言语、动作、姿势乃至整个外部仪态都要表现得得体优雅,以使我们结交、交谈的人心悦、自在。这是一种我们的内心借以表达其礼仪的语言。”

 

今天中学辩论说理的作文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到“反方立场”,因此基本章法格式是:一、介绍论题,需要告诉读者,辩论关于什么和持什么主张或立场;二、自己的主张和理由,需要充分证明;三、厘清反对一方的主张和理由,并逐条驳斥对方理由;四、结论。当然,第二、三两部分还有不同的章法变化可能,细节在此不论。

要求这样一个基本的章法结构,是因为辩论不是自说自话,辩论需要充分考虑反方主张和理由,这不仅是写作的要求,而且还是人际交往的原则。言之有据、客观真实、逻辑说理、对不同的意见不断章取义、对不同意见的人不人身攻击,公民们能够遵守这些,社会的公共言论才能有好的规范。

 

说理除了文学的方面,还有非文字的方面。美国小学高年级在教作文的时候,还会兼顾学生的口头表达训练,要求在与同学交流时“注意语调,要有表情和自信;与听众要有目光交流;用一些手势来强调要点”。这些要求是为了让学生从小知道,作文和说话都是有具体接受对象的,是一种与他人的相互交流。说理的小朋友要学习教养,作为听众的小朋友也是一样。他们应该很关注地倾听、不要打断说话者的话、要保持目光交流、有礼貌地提问。在这种课堂训练中,学生们学习的是成人世界里的说理规范。

 

在说理和辩论中,有口才、善于言辞当然是一种能力和好的天赋。但是,没有教养会使一个人的能力和天赋成为负面的东西。洛克在谈到教养与能力和天赋的关系时说:“勇气于一个教养不好的人,更添一种粗野之气,也抵消了勇气的好处,学问于他便成了迂腐,才智成了滑稽,朴素成了粗俗,温良成了奉承。缺乏教养任何一种好的品质都将被扭曲,反倒成为他的缺点。”一个有口才的人,如果没有教养,会成为一个讨人厌的家伙,口才必须在教养的熏陶下才能显示出它的光彩。洛克说,有才能虽然能获得某种称赞,“却不足以令一个人获得众口皆碑、到处受到欢迎的礼遇……良好的品质是心灵的实质性财富,但唯有良好的教养才能令它们焕发出异彩。要成为一个众口皆碑的人,他的行为举止不但要有力量,还要优美。坚实甚或有用都是不够的。无论什么事,优雅的方法和式样,才能增添风采、招人喜爱。在大多数情况下,做事的举止方法往往比所做的事情本身更重要。别人满意还是厌恶,全赖对这一举止方法的接受程度”。

 

所有的政治人物,在被证明无私之前,都应当被判定为自私。这种“有罪推定”与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无罪推定”形成比照,构成高低两极之门槛,不枉不纵,如有论者所说,“枉则冤情遍起,纵则骗子丛生”,一切被封或自封为“公仆”的,都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真实和真诚。

 

这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修辞学”:它要人说话先学会察言观色,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说与大家一样的话,要“合时宜”,该说的都说,不该说的就不说。至于说话内容的真假、对听者有没有帮助,那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使你备受别人喜欢”。这恐怕正是当今中国公共话语的一般状态。

 

法兰克福认为,“就影响效力而言,屁话远比说谎更严重,是‘真实’的更大敌人”。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说谎还要顾虑到“真”,而屁话则根本就对“真”采取一种虚无主义、犬儒主义的态度。谎言是真实的对立面,谎言虽然掩盖和歪曲真实,但毕竟还知道有真实的存在,还把真实当一回事,否则也就不会花气力去掩盖和歪曲真实了。屁话则根本无视真实,根本不在乎什么是真实或者到底有没有真实。因此,屁话对真实的态度极为轻佻,如同儿戏。谎话使人们看不到真实,屁话则使人不想看到真实,根本对真实不感兴趣。

 

法兰克福对屁话所作的是一般的分析。其实,在中国的语境中,屁话的目的并不只是故作惊人之语。屁话还可能是一种讨好和谄媚的行为,反对“西方的启蒙主义”,无论多么无稽,在政治上都是正确的。但你不能只是觉得滑稽可笑,以一句“屁话”打发了事。你还需要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屁话,为什么这不仅是屁话,而且还是比谎言更有害的屁话。

 

中国首批75名部委新闻发言人中竟然有19人从来没有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发布过新闻。这些发言人的身份首先是被分配到某个工作岗位上去执行组织任务的“干部”,他们只需对组织,而不是对真实公共信息负责。这样的训练无须在乎说理伦理的人道关怀。

 

有多少中国人在一生中有机会听到一场真正的公共辩论或亲自参加过辩论?既然作为公共事务讨论的公共辩论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那还怎么能指望学校辩论队能有什么具有实质意义的“辩论”呢?

 

辩论训练和其他学习项目的目标是一样的,那就是培养学生们成为能独立思考、坚持道义和有知识的公民,脱离这个目标传授知识,只会将学生陷入一种比无知更可怕的境地。

 

宣传是一种公共传媒话语形式,凡是传媒都有三个要素:提供信息者、信息、接受信息者。使得宣传成为一种特殊传媒形式的是:第一,它发送信息不只是单纯地提供信息,而是只提供对宣传者有利的信息;第二,它是代表某种商业、政治性组织、机构、利益来传播信息的,它所代表的必然是局部的利益,但却总是以整体的名义来进行;第三,信息接受者一定是广大的社会人群,现代宣传本身就是大众社会的产物,依赖于大众传媒。

 

早在19世纪末出版的《乌合之众》(1895)中,勒庞(Gustave Le Bon)就已经提出,群众缺乏思考能力,容易感情冲动、人云亦云,使得他们成为宣传容易得手的猎物。他把“断言、重复和传染”这三种手段确认为是给群众洗脑,并彻底控制群众的宣传良方。宣传首先“作出简洁有力的断言,不理睬任何推理和证据,是让某种观念进入群众头脑最可靠的办法之一。一个断言越是简单明了,证据和证明看上去越缺乏,它就越有威力。一切时代的宗教书和各种法典,总是诉诸简单的断言。号召人们起来捍卫某项政治事业的政客,利用广告手段推销产品的商人,全都深知断言的价值”。这样的信息加以重复和传染,便在更多的人们的头脑中生下了根。

 

有意让别人上当,而又能够轻而易举成功,往往是因为掌握了群众的接受心理定势。有一次,一位教授朋友与我分享他的教学经验说,课要上得让学生觉得在似懂非懂之间,说得太明白了,学生就会觉得你太浅,没水平,反而影响不了学生。现在有的教授写的中文文理不通、奥涩难懂、佶屈聱牙,但却受到粉丝的崇拜,证实我这位教授朋友所言不虚。

歪理不仅能利用人们求放心,求安全,“反正无害”的心理,还能利用人们对“出气”、“解恨”、“痛快”的需要。如果能满足这类心理需要,哪怕一个人显而易见是在谩骂和破口大骂,哪怕他根本不是讲理,要解恨或痛快的听者也还是会觉得有道理。

 

奥地利犹太裔作家茨威格(Stefan Zweig)在《昨日的世界》中描述了纳粹蓄意利用人们不易察觉细微渐进变化的特点,把他们的引向先是为虎作伥,继而大胆作恶的不归之路。茨威格分析说:“国家社会主义惯于用卑鄙伎俩,在时机成熟以前,不暴露自己目标的全部激进性。所以纳粹分子小心谨慎地运用自己的手法;总是先用一定的剂量,然后便是小小的间歇。总是先单独用一粒药丸,然后等待一会儿,看看它的效力是不是不够强,看看世界的良知是否受得了这个剂量。”一旦发现无人反对或反对力量弱小,纳粹的行为便迅速升级,更加激烈、极端。这种手段对青年人格外有效。

青年人在思想上渴望某种能给心灵和幻想带来激荡的东西,某些值得为之奋斗的生活理想。他们的性格和举动常有明显的相悖之处。青年人追求无拘无束、自由放任,这使得无政府主义的群众运动和反理性主义的激进冲动有了滋生的土壤。年轻人喜欢群体生活,害怕孤独,这使得他们能够接受严酷的纪律和命令,甘心置身于对人身自由具有强制性的团体之中。纳粹的青年运动非常能够投合年轻人的特点,利用他们的弱点,焕发他们的热情。茨威格写到,对那些被纳粹列上黑名单的作家们的著作,第一次攻击就是让“不负正式责任”的青年人去干的,“在此之间,(纳粹)为了贯彻蓄谋已久的抵制犹太人的决定,导演过一出‘民众愤怒’的丑剧,他们也以同样的方式,暗示那些大学生们,要他们对我们的著作公开表示‘愤慨’”。纳粹利用年轻人的冲动和没有政治经验,给他们带上革命青年的桂冠,让他们迷幻在对自己的觉悟和力量的亢奋之中。实际在幕后操纵一切的是戈培尔,他本人总是选择到“中场”才出现,为的是始终保持青年群众的高度行动热情。

 

人害怕孤独,需要通过外来信息来维持与他人的联系,这便形成了一种心理依赖。对于无法独自承受孤独感的现代社会个体,就算他能凭经验察觉宣传(如新闻)的不实信息或歪理,他也还是会觉得,能够得到不实信息要比没有信息来得强。绝大多数人并不会因为不相信报纸新闻而停止看报纸,也不会因为不喜欢电视节目而停止看电视,就是这个道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纳粹德国的纸张供应已经非常短缺,戈培尔计划将日报改为两天出一次,他的幕僚向他建议说,对报纸读者来说,每天读新闻跟吃饭一样重要,所以哪怕每天只出版一页,报纸还是得每天出。看报纸会成为一种心理期待,一种可以称为“瘾”的嗜好,一种对不管什么“新闻”的习惯性依赖,一种看上去是自由人的实质不自由。每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年年招人骂,却又年年被期待,年年大家看,就是这种自由人的实质不自由在作祟。看不看春晚,这本来是自由的,不喜欢的尽可以关掉电视机。但是大多数观众其实并不自由(当然,没有别的节目选择可能也是一个理由),他们不管看得有多么受罪,照样好像是身不由己似的非看不可。

 

希特勒说:“一般的人,倒不是有意要想作恶,而是本来就人心败坏。他们头脑简单,比较容易上大谎的当,而不是上小谎的当。他们自己就经常在小事情上说谎,而不好意思在大事情上说谎。大谎是他们想不出来的,就算是听到弥天大谎,他们也不能想象能有这么大的弥天大谎。”

 

费斯汀格(Leo Festinger)等人用“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即人们在经验与信仰有矛盾时会产生心理不适,以致反而变得更依赖信仰——来解释这个奇怪的现象。他们认为,要使人们接受一个虚假的预言,有几个条件。第一,预言要符合人们原来的信念;其次,需要使接受预言者卷入预言的相关活动(个人卷入的程序越高,为这项活动牺牲得越多,就越相信预言的真实性);第三,要维持信仰,还必须要有社会的支持,或团体内部成员的相互支持,这样才能相互强化无法证实的信念。

 

人们很可能虽然饱受折腾之苦,却对折腾的性质和造成折腾的原因仍然不甚清楚。“反右”、“大跃进”、“文革”可以说是人们记忆中比较大的折腾,但这些运动对中国人思想、道德、人际关系、公共生活究竟造成了怎样的破坏,留下了怎样的后果,我们弄清楚了吗?造成这些折腾的种种制度原因,我们也弄清楚了吗?一个人如果想要说清“不折腾”的道理,不对这些政治运动做深刻、持久的全面反思,不弄清楚这些政治折腾的真正危害和形成原因,就很难做到以理服人。糊里糊涂地就“不折腾”说理,甚至会因为怕折腾,反而把反思折腾也看成是一种折腾,这就可能为今后不断发生类似的可怕折腾种下祸根。这样的说理非但无益,而且因不善而有害。

 

许多不同价值需要在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中共存,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则需要有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来维持和保护。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义务和权利,也都应该有说理的机会,并且不应该因为说理而受歧视和迫害。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社会和国家能得益于宽容而有序的公共说理。用和平的说理而不是暴力的斗争来解决问题是一种道德之善,这不仅是因为说理比不说理更能找到真实和公正的东西,而且还因为普遍的说理对遏制社会暴力和提高全体国民的文明程度都有极大的正面作用。社会需要说理与需要教育的道理是一样的,说理需要比较高素质的理性公民,公民的普遍素质越高,说理就越可能成为社会的规范;社会越以说理为解决问题的规范,也就越能造就愿意说理和能够说理的广大公民。

对于公共说理,宽容的价值往往是从反面来理解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宽容,个人便可能会因为他所说的理而遇到不幸,或者仅仅因为说理这一行为而遭受危害。宽容是一种中介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价值,它是实现某些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尊严、自由、平等)的条件,而非最终结果。人们以实质性的基本价值来构筑种种关于“好社会”的理念,而宽容则不足以支撑这一类的理念。宽容只涉及人们相互对待不同看法的态度,但它自己却并不是一种实质价值。宽容是让实质性基本价值的共识逐渐浮出不同看法的保证和条件,它起的是一种过程的作用。没有宽容,不同的意见就会因冲突而导致暴力、压制、迫害、杀戮或战争。没有宽容,人们就不能和平地取得关于基本价值或其他事情的共识。

 

群体共同的“好生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什么是正当和适当的欲望、正派的行为、应有的个人品格、人际间的待人接物之道、社会道德观、政治价值观等等。在涉及这些价值的说理时,往往需要诉诸某种共同认可的权威——如法律、传统、道德习惯,而在这些之上则还有更高的权威——神法、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等等。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从的,而权力则是通过害怕、恐惧和强制发生作用。说理需要权威而非权力,是因为真正的权威需要有“理”的根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说理中,人们越是经常地引用或诉诸公认的权威(如宪法、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宪法的判决先例),就越是有理可说。越是有理可说,有说理的地方,也就越是有说理的习惯。反之,就算是有说理的既能和知识,如果没有可说之理,或无处可去说理,也照样说不起理来。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法一度只是为权力统治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所信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范。即便如此,法也常常不被遵守。法因此不可能具有信仰的价值作用。人们服从法律,主要是出于害怕法律的惩罚,并没有将它内化为一种公共规范。即便在需要时引用法律,也往往是功利性的,不过是出于临时抱佛脚的需要,期求满足的只是一个具体的要求。连最高的宪法也是如此。当宪法不能进入人心、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时候,拿在手里又能有什么用呢?

同样,在中国也缺乏一种具有终结价值和普遍道德规范作用的宗教信仰。这给人们在说理时造成了“理在哪里”的困扰。在一个有崇拜无信仰的社会里,即使看起来有一些类似于宗教的活动,绝大部分也都与价值共识无关,因此也无法为公共说理提供理的权威。人们与神交往,大多数是为了求神满足他们的具体要求,因此,他们会有选择地崇拜据说是比较灵验的那些神(其实都是偶像)。他们会提供一些贡品或者捐一些财物,以此来换取神灵对自己的满足。如果不能有求必应,他们便去求别的神。能够成为理的权威的那种宗教,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它的神是超越于人的具体要求的,不管应验不应验,人们都坚信这个神,因此这个神也具有普遍的道德超然性。人们信仰神,是因为神代表最完美的善、真和美,因此,神给人的是智慧、力量,心灵的抚慰和道德的指引,离开了这些,神给人类的“理”只能是空洞的教条。

一个社会的整体公共说理环境是由多种相互联系的因素形成的,没有说理环境的社会往往难以避免命令、训令、宣传、争吵和言论压制。在一个世俗的、宗教信仰淡薄的社会中,仍然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共说理环境和“理”的权威。这时候,说理环境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治的民主法治,它保证了公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也保证了在需要时能够达成共识的程序制度(公民投票、法庭判决、公民陪审等等)。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们是说理的“理”的根本所在,不同意见的辩论最后都必然要以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来衡量各自的合理性。同样重要的是优秀的公民素质和教养,说到底,说理是公民们在说理,官员、社会名流、有影响力的学者、公共人物都不过是身份比较特殊的公民而已,他们说理的时候也是公民在说理。一个说理的社会环境最终的标志是公民说理,只有在大多数公民愿意和习惯说理,有说理的要求、能力和习惯的社会里,说理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

 

公共说理的重心必须放在听众上,必须以公民听众为依归。逻辑是说理的重要部分,但是,只有当听众能够参与到互动的说理过程中去的时候,逻辑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独裁者除了使用暴力威胁之外,也会“说理”,不过那是用他自己的那一套逻辑说理,而且还排斥被统治者参与说理。当统治者怎么说怎么都有理的时候,公共说理事实已经名存实亡。公共说理不仅是说理,而且也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一个可以说理的社会里,不仅是普通人与普通人说理,而且也是普通人与政府和官员说理。

 

1513年,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主张一种实用的、政治功利的、可以用欺骗加暴力为手段的话语观。他告诉君主们,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可以使用话语欺骗的手段来对付民众,公众很轻信,极易腐蚀,只要能说服公众,使用任何手段都是正当的。他写道:“老百姓善变无常,要让他们相信什么事情并不难,但要他们一直这样相信却又很难。因此,必须有所安排,在他们不再相信时,就强迫他们继续相信。”这也就是后来纳粹宣传头子戈培尔所说的,宣传背后必须有利剑,极权话语后边必须要有暴力手段作支撑。戈培尔主张的不只是一种强权说理的方式,而且更是一种与之一致的极权统治。

马基雅维利主张的是一种典型的蛊惑宣传加暴力恐怖的统治和驭民手法。他告诉统治者:“人人都能看到你表面上是怎样一个人,但很少有人能知道你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所以,作为君主,你并不需要真的具有我说过的优秀品质,但必须看上去具有这些优秀品质。你必须看上去很有同情心、言出必行、仁善、坦然、虔敬……但是,你必须具有善变的本性,在需要拥有与上述相反的品质时,知道如何一下子变成另外一个样子”。

看上去有好品质与真的有好品质,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看上去有好品质,可以用作一种取信于民的宣传手段。时而视察下情,跟老百姓握握手,抱一抱小孩子,看上去平和、说理、彬彬有礼,但在需要时却可以毫不犹豫运用暴力、压制、恐怖手段镇压老百姓,这就是马基雅维利式的专制统治者。

 

今天,有照着马基雅维利所说的在做的,但却没有胆敢像他那样说的。“真实”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虚伪”的谴责。在古代有很多为专制辩护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但今天,这样的辩护看上去反倒绝迹了。不是真的从此不再有专制,而是专制开始以“民主”的理由为它自己辩护。专制虽然看上去几千年没有什么变化,但其实还是有变化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说理”促成的,因为直接为专制辩护的“理”越来越难以说出口了,也越来越不能拿来说服人了。于是便有了某些地方不得不“只打只干不说”的政策。专制者不能以“专制者”的面目来为专制辩护,而必须改换“民主爱好者”的面目。这是因为,专制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信誉,不再具有政治信用,也不再具有伦理的正当性,一句话,不再被人们信任。像马基雅维利所建议的那样,专制必须换上另一副面孔,改打民主的旗帜,以换取信任。而且,再蛮横不讲理的专制统治者,也必须做出说理的样子,这种说理就是人们虽然熟悉但未必了解其性质的宣传。

宣传不仅是一种公共话语,而且更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联系关系,一种以统治权力为重心的社会生活方式。宣传是自上而下的灌输和命令话语,它是不允许普通人对它说理的。宣传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有同一种想法,视社会中的思想自由与多元为它天然的敌人。在宣传时,必须禁止出现不同的声音,必须不让别人说话。而且,为了取得宣传效果,宣传必须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运用各种可能的传媒手段,而且更包括占领所有的话语领域和渗透到各种行为领域。这就形成了统治权力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宰制,包括法律(宪法、法规、审判)、教育(教科书、课程设置、教师培养)、管理(干部制度、科层等级、党政关系)、出版(思想审查和自我审查)、文艺创作(题材限制、内容审查)、历史和学术研究等等。

 

乔伊特(Garth S. Jowett)和奥唐纳(Victoria O' Donnell)在《宣传与说服》一书中,区分出宣传的十个方面。第一是宣传背后的意识形态或目的(如维护一党专制);第二是宣传的环境(迎合、利用的是何种民众需要,如爱国主义、民主主义、仇外恐外);第三是宣传者(谁是宣传者、谁控制着宣传机器,为谁的利益服务,什么样的利益);第四是宣传的组织结构(各级宣传机构、政治辅导员制度);第五是宣传的对象(对国内和国外宣传有所区别);第六是宣传的媒体技术条件(网络、开会、电视、报刊等等);第七是宣传所动用的特殊手段(领袖和政党崇拜、政治迷信、游行、庆典、政治节日、纪念仪式等等);第八是受众的反应(盲信、怀疑主义、犬儒主义、假面、全信或半信半疑);第九是宣传所要攻击或压制的对象是谁(国外传媒、“自由派”报纸、帝国主义、异议人士、独立教会);第十是如何评估宣传的有效性。

 

说谎是一种话语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话语形式都可以拿来说谎。那些有认知缺陷的话语才是最适宜说谎的话语。有认知缺陷的话语可以让谎言“听上去挺有道理”。听上去挺有道理可以起到诱使人们相信谎言的作用。

我们说,宣传传递的是一种有认知缺陷的信息,不只是说它“虚假不实”。认知缺陷与虚假不实是不同的,因为一个内容不假的话也可以拿来作有认知缺陷的宣传。

一般人都会凭经验错误地认为,一句话只要是“真”的,就不可能是“假”的。内容不假(无法用经验证伪),就自然不会在目的上有虚假和有欺骗。

认知缺陷是一个比一般真假辨析更深入的概念。因为,即使是“真”的东西,也可以被宣传拿来起误导和蒙骗作用,这就是宣传的可怕之处,也是我们对它必须有充分思想防范的根本理由。揭露认知缺陷是进一步的揭伪。它要揭示的是一些隐藏得更深、变得更精致也更难察觉的“伪”,包括有瑕疵的推理(bad argument)、不道德的命令(immoral commend)、不确当的类比等等。

有认知缺陷的话语往往出现在宣传对事情给出的理由和解释中,甚至只要给出理由,就能达到说谎的骗人目的。这是因为,人有因为需要理由,而变得容易接受任何理由的心理特征。理由的好坏区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理由与没理由的区别。

 

要说服一个人,首先的条件是他愿意被说服。这是一般人的天性使然。哲学家叔本华说,人受两种力量支配:欲望和理智,欲望就像是一个有眼睛的瘫子,理智就像是一个身强力壮的瞎子,理智的肩膀上背着欲望,欲望指挥理智前进的方向。对于那些立场和信仰已经非常坚定的人们,观点不同的说理起到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当一个人愿意考虑他人的观点,打开了接纳不同意见的心胸之门,他的理性才能真正起到引导思考的作用。

 

在许多公共问题的争论上,人们有理由怀疑是否有所谓客观真理的存在,也有理由怀疑人类是否具有足以发现和完全把握真理的理性能力,同样也怀疑说理是否能排除理性之外的因素(商业利益、欲望、恐惧、偏见、仇恨)的影响。在“意见的自由市场”观中,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到达真理的手段。在狭隘的民主自治观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形成和制定政府政策的手段或途径。但是,在公民自我实现和自我提升的民主自治观中,公共说理即使不能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不能找到真理,自由言论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公共说理的自由言论应该成为一种目的,它的意义在于民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讨论(deliberation),这种讨论是它本身的目的,那就是保持社会不同观念的思想活力与相互之间的激励和多元张力。

 

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所以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书报审查)去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指责批评)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公民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

 

文明而有教养的自由言论,它的人文教育作用是让人养成一种与自由、理性语言相一致的人格精神,它表现为智识独立、道德投入、政治机敏以及在社会需要有人站出来说话时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如果大多数国民缺乏这样的公民人格,那么社会便会充斥唯唯诺诺的阿谀奉承之徒。那种谄媚、虚伪、奴性、偏执、思想空洞的国民和臣民是没有政治活力的。在公共事务或政治面前,他们要么盲目顺从,要么逃避和隐匿,他们既不知道如何说话,也无话可说,对他们来说,自由和言论都是没有意义,也是没有价值的。

 

说理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过程之中;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所有的人都必须从较低的程度开始学习说理。不会说理是提高说理能力的理由,不是自暴自弃,索性不讲理的借口。人类的历史提供了在公共生活中说理的丰富经验和成功的先例,只要假以时日,坚持不懈,每个人都可以从别人的说理经验中有所学习,得到提高,如果大多数人能养成说理的习惯,形成公共规范,那么,文明而有教养的对话和交流也就是可以期待和能够实现的事情了。